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fā)展,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提出具體意見。
業(yè)內人士表示,完善資本市場法律責任制度體系,是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基礎?!兑庖姟诽岢觯晟谱C券立法機制,加大刑事懲戒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民事賠償制度,強化市場約束機制,為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指明了方向。
推進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
護航高質量發(fā)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意見》明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加速制訂或修改日程,同時在法規(guī)政策的順利落地方面提出了強有力的配套措施,《意見》將在資本市場的法治化進程中起到關鍵性的助力作用。
“資本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嚴重依賴‘主體信用’的市場,而且資本市場有效價格的形成,需要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huán)境。”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法學教授鄭彧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說過去30年資本市場的迅猛發(fā)展是建立在市場參與者對我國改革開放體制的宏觀信心基礎之上,未來30年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fā)展,則需要建立在參與者對體制信心基礎上以及解決好投資標的、投資對象、投資環(huán)境的微觀信心基礎之上,這就需要監(jiān)管者下大力氣清除資本市場的“害群之馬”,通過高壓、常規(guī)、及時的監(jiān)管,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通過高成本的違法成本抑制和阻卻潛在的證券違法行為,通過“鼓正氣、壓邪氣”的行動,樹立起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講誠信”的理念,由此保障市場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行。
響應市場需求和呼聲
取消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
在健全民事賠償制度方面,《意見》提出,“修改因虛假陳述引發(fā)民事賠償有關司法解釋,取消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這被業(yè)內人士認為是一大亮點,引起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0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簡稱“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對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設置了前置程序,投資者提起訴訟需要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這本身是因為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專業(yè)性,而當時法院的專業(yè)力量有限等情況決定的。
“近年來,市場不斷有聲音呼吁取消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自2015年最高法出臺的立案登記司法解釋取消前置程序后,在實踐中,去年以來部分法院已經不再執(zhí)行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所以,《意見》反映了市場的需求和呼聲,另外,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出臺,也為取消前置程序創(chuàng)造了基礎。”葉林表示,對于投資者來說,這既是一個福音,同時又對于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專業(yè)水平提出了較高要求。
今年4月份,在證監(jiān)會還在對昊華能源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件立案調查,尚未正式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背景下,北京金融法院即受理投資者起訴昊華能源證券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此為突破行政前置程序的典型案例。
葉林認為,未來,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修改后,需要律師發(fā)揮專業(yè)能力和精神,承擔起證券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證明責任,這對證券民事訴訟的常態(tài)化推進非常重要。前期,可以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進行嘗試,推動突破前置程序的虛假陳述民事訴訟案件取得進展,樹立標桿。
成立協調工作小組
形成資本市場監(jiān)管合力
《意見》提出,成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加大對重大案件的協調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重要規(guī)則制定,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場人士表示,從中央層面成立協調工作小組,有利于更好地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實現資本市場的有效監(jiān)管,僅靠監(jiān)管機構的努力遠遠不夠,需要立法的支持、司法的保障以及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配合,形成資本市場的監(jiān)管合力。
“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涉及行政執(zhí)法部門和刑事執(zhí)法部門,因此,需要不斷完善加強行刑銜接機制。”葉林表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證券監(jiān)管部門認為一些案件已經觸犯刑法,但是公安機關有自己的立案標準,在移送的過程中可能產生分歧。證券市場的執(zhí)法不是一個部門的執(zhí)法,而是很多機構共同參與,在這個過程中,為了能有效推進案件查辦,提升執(zhí)法效率,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鄭彧表示,從本質上來看,“零容忍”的核心是要加大證券市場違法成本,督促市場參與者自覺遵守法律,合法合規(guī)交易。在此過程中,只靠單一的行政監(jiān)管手段不足以構成上述所說的“違法成本”的阻卻功能,還應有法院的民事訴訟賠償、刑事犯罪懲罰等更為嚴厲、成本更高的處罰手段,因此還涉及最高法、最高檢等司法部門。此外,依據現有的司法體制,在刑事犯罪認定中,還必須依賴于公安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的偵查取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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